
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簡介
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簡介
裝備承制單位資格:承擔裝備及配套產品研制、生產、修理及技術服務等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。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:軍方為確定申請承擔裝備承制任務的單位是否持續(xù)滿足要求所進行的系統(tǒng)的、獨立的、客觀的檢查、資格評價并形成文件的過程。
審查依據(jù),如下:
1、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計劃管理辦法》、《裝備承制單位名錄管理辦法》、GJB5713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要求》、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實施細則》。
2、2002年10月30日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《裝備采購條例》第29、30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裝備采購實行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。”“除特殊情況外,裝備采購的承制單位應當從《裝備承制單位名錄》中選擇。
3、2004年2月13日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《裝備科研條例》第24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、軍兵種裝備部對批準立項的裝備研制項目,應當在經過資格審查的單位中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擇優(yōu)選擇裝備承研承制單位訂立裝備研制合同。”
4、2002年6月19日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《裝備維修條例》第52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、軍兵種裝備部,應當對擬承擔裝備大修任務的單位組織進行修理資格審查;經審查合格的,方可交付部隊裝備大修任務。”
5、實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,對于打破壟斷、提高裝備采購整體效益、促進承制單位發(fā)展具有重要的影響。為有力地促進審查工作高效開展,總裝備部于2003年12月26日專門制定頒發(fā)了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(guī)定》。
6、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審查工作,2003年12月,總裝綜合計劃部全軍軍事代表辦公室組織成立了科訂部牽頭的GJB5713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要求》、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計劃管理辦法》、《裝備承制單位名錄管理辦法》和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員管理辦法》起草組,并組織編寫審查員培訓教材。2005年7月15日總裝備部下發(fā)了《關于開展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》,并頒發(fā)了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規(guī)范》(試行)、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計劃管理辦法》、《裝備承制單位名錄管理辦法》和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員管理辦法》等一系列法規(guī)制度,進一步對審查工作進行了全面規(guī)范。
審查的必要性,如下:
1、建立與完善競爭機制
2、降低裝備采購風險,提高裝備采購效益
3、推動裝備采購制度改革,與政府采購制度接軌
審查的主要內容:
法人資格、專業(yè)技術資格、質量管理、財務資金狀況、經營信譽、保密資格、軍方其它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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